辦理股份有限公司注銷登記事項須知
一、法定依據(jù)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》第二條:“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統(tǒng)稱公司)設立、變更、終止,應當依照本條例辦理公司登記。”第四十二條:“公司解散,依法應當清算的,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(nèi)將清算組成員、清算組負責人名單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。”第四十三條: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公司清算組織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(nèi)向原公司登記機構申請注銷登記:1、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(chǎn);2、公司章程規(guī)定的營業(yè)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(guī)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(xiàn),但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(xù)的除外;3、股東會、股東大會決議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、外商投資的公司董事會決議解散。4、依法被吊銷營業(yè)執(zhí)照、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; 5、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;6、法律、行政法規(guī)規(guī)定的其他解散情形。”
二、申請條件
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公司清算組織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(nèi)向原公司登記機構申請注銷登記。
(一)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(chǎn);
(二)公司章程規(guī)定的營業(yè)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(guī)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(xiàn),但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(xù)的除外;
(三)股東會、股東大會決議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、外商投資的公司董事會決議解散。
(四)依法被吊銷營業(yè)執(zhí)照、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;
(五)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;
(六)法律、行政法規(guī)規(guī)定的其他解散情形
三、申報資料
(一)、公司清算組負責人簽署的《公司注銷登記申請書》(公司加蓋公章);
(二)、公司簽署的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》(公司加蓋公章)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(本人簽字);
應標明具體委托事項、被委托人的權限、委托期限。
(三)、清算組成員《備案確認通知書》;
(四)、依照《公司法》作出的決議或者決定;
有限責任公司提交股東會決議,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東大會決議。有限責任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簽署,股東為自然人的由本人簽字,自然人以外的股東加蓋公章;股份有限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發(fā)起人加蓋公章或者股東大會會議主持人及出席會議的董事簽字確認。
國有獨資有限責任公司提交出資人或出資人授權部門的文件。
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提交股東的書面決定(股東為自然人的由本人簽字,法人股東加蓋公章)。
以上材料內(nèi)容應當包括:公司注銷決定、注銷原因。